國家稅務局年終獎納稅辦法:分兩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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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05/11/28 瀏覽 4173 次 |
據北京晚報道,又快到發放年終獎的日子了。該報記者采訪北京市地稅局得知,國家稅務總局今年調整了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方法,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的,年終獎分兩種情況繳個稅。
按照規定,一個月內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年終加薪等各項年度獎金,可合計作為一次收入,按12個月分解后確定適用稅率和相應的速算扣除數并據此全額計算納稅。
不同月份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年終加薪等各項年度獎金,每一個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允許采用一次分解12個月確定稅率的計稅方法。
納稅人自今年起,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年終加薪等,均可采用一次分解12個月確定稅率的計稅方法計稅,已按原計稅辦法納稅的,多納稅款可相應抵減以后月份應納稅額。
此外,員工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規定,應分兩種情況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算賬
李某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36000元,當月工資為3500元,就直接將一次性獎金額除以12,結果為3000元,適用稅率為15%,速算扣除數為125元,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36000×15%-125=5275元;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3500-1200)×15%-125=220元;最后,李某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5275+220=54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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