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進就業若干規定》3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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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06/1/12 瀏覽 3026 次 |
《上海市促進就業若干規定》將從3月1日起正式實施,首次從法律上確立了促進就業的責任體系,明確了政府、社會、勞動者在促進就業工作中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從此,那些只想靠失業保險金混日子的“懶漢”們戴上了“緊箍咒”:登記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三次拒絕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適合的就業機會的,將退出失業登記,停止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據《若干規定》,政府是促進就業責任主體,要將增加就業崗位、控制失業人數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要在稅費減免、財政經費上加大對促進就業的投入,“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審批涉及政府提供土地、資金及政策扶持的建設項目時,應當就建設項目對就業的影響進行評估審核。”
《若干規定》的另一大突破是,首次明確了“失業保險基金除用于失業保險待遇的足額發放外,結余部分可以用于職業培訓等有利于促進就業的事項。”
《若干規定》還首次將非正規就業的勞動組織納入立法規范。第十三條明確“上海市鼓勵和引導勞動者通過非正規就業的勞動組織,實現就業。”“經政府認定的非正規就業的勞動組織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享受優惠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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