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不提前30天通知,需要賠公司一個月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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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8/5/16 瀏覽 7686 次 |
不需要。
1、《勞動合同法》中的兩個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條規定對勞動者未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提前通知期未做出具體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條款解讀
勞動者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承擔給用人單位一個月工作作為提前通知期的責任,如果因勞動者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而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該損失的舉證責任是有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不承擔損失舉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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