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圖標加入群(推薦):
(群號618114694)
用人單位如何正確行使用工管理權? |
發表時間:2024/8/12 11:00:58 瀏覽 1037 次 |
文章來源:勞動法公眾號

陳某因其幼兒住院向某科技公司申請育兒假未獲批準后,根據公司要求變更請假類型為事假,并提供了幼兒的住院材料。某科技公司沒有批準事假,并以陳某無故曠工三天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陳某遂申請勞動仲裁,請求某科技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陳某以其未滿6個月的幼兒住院為由申請休育兒假,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在休假未獲批準的情況下,陳某又根據公司要求變更為請事假。某科技公司明知陳某幼兒住院,仍以請假不符合規定為由按曠工處理,并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既不合情也不合法。某科技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缺乏正當事由,依法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用人單位行使用工管理權既要符合法律規定,也要符合社會常情常理。本案有利于引導用人單位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和生育友好型社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