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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病休假近半年,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不再安排年休假?

      發表時間:2025/4/7 15:06:12    瀏覽 163

      因病休假近半年,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不再安排年休假?

      文章來源: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網




      一、案情簡介

      王先生于2007年7月入職某物業公司任電工一職,雙方于2017年10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9年6月,王先生被確診為腰椎間盤突出,此后開始休病假至2020年1月。2020年4月公司以王先生未在規定時間內補交病休證明、補辦請假手續視為曠工為由向王先生送達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雙方因此發生勞動爭議,王先生除主張公司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外,還要求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資。

      來源:北京市西城法院2021年9月涉勞動者帶薪年休假糾紛典型案例


      二、爭議焦點

      本案中王先生要求支付其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請求是否應當支持?


      三、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先生累計工作已滿十年,在2019年已經累計休病假近6個月,按照法律規定,其不符合享受2019年年休假的條件,故對王先生要求支付其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請求不予支持。

      職工享有年休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但是應滿足一定基本條件:一、對于未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勞動者,其不享有帶薪年休假。二、對于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勞動者,需排除《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及《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才能享受帶薪年休假。

      根據以上《條例》和《辦法》的規定,職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本案中,王先生于2007年參加工作,2019年其休病假時工齡不滿20年,其請病假時間已經超過3個月,其不再享受2019年年休假,故法院對王先生的請求未予支持。


      四、案例評析

      根據法律規定,職工在特定情形下不得享受年休假,這是為了平衡企業運營和員工權益保護之間的關系。本案中,王先生因長時間病假而無法正常工作,若再享受年休假,將對企業的正常運營造成一定影響。因此,法院不支持王先生要求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請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此外,該判決也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它提醒勞動者在享受年休假權利的同時,也應遵守法律規定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同時,對于企業而言,該判決也強調了企業在處理員工病假及年休假事務時應遵循的法定程序和標準,有助于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和穩定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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