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人才招聘網-公告詳情
      首頁封面圖
      站內文章查找:

      用人單位倒簽勞動合同仍需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發表時間:2025/4/9 9:01:19    瀏覽 158

      用人單位倒簽勞動合同仍需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文章來源: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網


      一、案情簡介

      劉某于2020年2月12日入職某普公司,于2021年1月16日辦理離職手續,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2021年1月19日,雙方補簽勞動合同,約定某普公司根據需要安排劉某在機械工程師崗位工作,工作期限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1年1月5日,工資標準為每月5000元。

      庭審中,雙方提交的合同約定內容一致,但在簽署日期落款處,劉某提交的合同簽訂日期為2021年1月19日,某普公司提供的合同有明顯改動痕跡,落款日期由2021年2月10日改為2020年2月10日。經法院查明,該處修改系劉某本人修改,但劉某稱系某普公司讓改的。

      2021年2月26日,劉某向某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請。2021年3月2日,某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2021年4月20日,劉某向某法院起訴,其訴訟請求包括:請求判令某普公司支付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的工資差額58533.8元。

      來源:(2023)豫民再848號


      二、爭議焦點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時與其倒簽勞動合同,是否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三、裁判要旨

      一審法院認為,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某普公司辯稱合同簽訂時間為2020年1月19日,結合劉某、某普公司認可的入職日期及雙方庭審中的陳述,某普公司的該項辯解意見該院不予采信。劉某主張的二倍工資時間段應為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根據劉某工資發放明細,某普公司應向劉某支付二倍工資為52017.34元。

      二審法院認為,某普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的《勞動合同書》落款處乙方簽字劉某為其本人所簽,并捺有指印;落款日期由2021年2月10日改為2020年2月10日,該處修改系劉某本人修改。某普公司雖未在法定期間內與劉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在事后雙方補簽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間為雙方已經履行的事實勞動合同期間,此種情況表明雙方已經對事實勞動合同的狀態進行了糾正和救濟,符合當事人的本意,也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故應當視為雙方自始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因此,某普公司無須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二審判決生效后,劉某不服二審判決,向某檢察院申訴,某檢察院向某高院提出抗訴,認為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某高院再審認為,倒簽的勞動合同期間,已經完全覆蓋了雙方已經履行的事實勞動合同期間,故是否支持劉某關于雙倍工資的訴訟請求,主要取決于該勞動合同是否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從劉某因申請休護理假被公司要求離職以及為索要一月份工資而于2021年1月19日在某普公司準備好的離職證明、離職申請書等文件上簽字的情況來看,案涉《勞動合同》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案涉勞動合同的期限是某普公司單方的意思表示,不能視為是劉某與某普公司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共識。二審法院僅以劉某簽字真實,合同期限覆蓋了雙方的事實勞動合同期間便認定雙方就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忽略了該合同期間不是劉某自動選擇的事實,且該認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于用人單位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對未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規定處以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因此,某高院對劉某再審請求予以支持,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四、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本案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認可倒簽勞動合同的事實,爭議之處在于用人單位主張該合同系勞動者自愿修改,而勞動者則主張是因受到公司脅迫而修改。從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出發,且考慮到勞動者在離職時,其工資等可能尚未結算,離職手續可能并未全部辦理完畢等情況,如果僅以簽字系勞動者真實意思表示即認定雙方已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事實勞動合同的狀態進行了糾正和救濟,繼而支持用人單位無需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顯然有失公平,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故即使在補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除非用人單位能夠證明該勞動合同為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未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仍需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歡迎加入玉溪人才招聘網交流QQ群
      招聘求職考試信息交流,登錄QQ點下方圖標即可加入

      點擊圖標加入群: 玉溪人才招聘交流群(群號618114694)